粤教高函〔2015〕289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函〔2014〕8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创新强校工程”(2014-2016)考核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5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
二、考核内容
高职院校“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内容包括: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研及社会服务和综合管理绩效评价等5个部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2015年考核工作。
本次“创新强校工程”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高职财政奖补资金及高职类项目申报指标的重要依据。请各院校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时间范围、考核程序、考核原则等,切实做好考核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评工作。
请各院校依据考核指标,对本校在考核时间范围内开展“创新强校工程”所取得的工作进展、成果进行自评,填写考核指标分项自评表(附件2),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要求对应考核内容及顺序分板块撰写,格式不限。
其中“3.师资队伍”得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2015年高职院校教师能力提升计划考核结果折算得出。各院校在填报考核指标分项自评表时,无需对“3.师资队伍”部分进行打分。自评报告也不必包括师资队伍部分内容。
四、材料提交要求
(一)各院校须提交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指标分项自评表、佐证材料、考核工作联系人信息表,各一式一份。自评报告和指标分项自评表应装订成一册,佐证材料自成一册;佐证材料应有较强针对性,避免提交大量相关性不高的材料,并且按照考核内容的顺序装订;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后提交;电子版材料应以“学校名称+材料名称”命名,总大小应不超过20M。
(二)各院校应在2016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到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李斯光,联系电话:020-37626882,邮箱:gjclisg@163.com,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1楼1116室。
附件: 1.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创新强校工程”(2014-2016)考核办法
1-1. 高职院校“创新强校工程”(2014-2016)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1-2. 名词解释
2.“创新强校工程”2015年度考核指标分项自评表
3.“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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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3日